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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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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由检察人员或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建议或申请,法庭(含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同意或决定休庭而对该案延期推迟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的庭审中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延期审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由于出现拒绝辩护情形而延期审理。对后者,由于解释比较明确,不作赘述。本文着重就前者的法律规 定及司法适用作一探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 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应该注意的是,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删除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3项“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内容,这就意味着 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合议庭不能自行决定对刑事案件延期审理,或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合议庭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或出现新的事实,可能影 响定罪的,应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变更起诉;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 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对于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 充侦查的,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对于延期审理的形式要件,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从便利诉讼考 虑,对于在庭审中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或建议的,无论合议庭是否同意,均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即可,无需制作出书面文书。对于针对二审书面审理提出的,均需提交书 面申请或建议书,合议庭亦应制作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书。

  关于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或建议的时间,由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上的不同,所以应视一审或二审有所不同。

   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或建议的时间应在开庭审判过程中,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3项的情形只能在开庭审判中才会出现。对该 条第2项规定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时间,也应认为是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如在开庭前或休庭后,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该对 案件作撤回起诉处理,而不能建议延期审理。由于二审案件不需全部开庭而多为书面审,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一审案件从实体到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且法律对 这种审查没有先后之分,这些特点使得二审程序有别于一审程序。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到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二审裁判前,只要出现法律规 定的情形,检察人员、当事人及辩护人都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或请求。但是如果提出延期审理的情形是属于涉及到案件实体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恢复审 理后对案件开庭进行审判。

   延期审理作为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必然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会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案件的 实体裁判两个方面分别产生影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3款的规定,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 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 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 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同时还应注意到《解释》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 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根据《解释》第156条 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 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在新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产生疑问,或者出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非检察机关一家之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利和义务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和166条之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因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如被告人提出检举揭发),或者出现《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 院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因此凡人民检察院 撤回起诉的,则起诉部门可以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应当承担补充侦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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