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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缓刑研究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195 [ ]

[摘要]随着刑罚轻缓化的倡导,罚金刑被予以广泛适用,各国在推广罚金刑的适用中遇到了越来越多大的难题。对于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可供司法实践参考的解决方案与设想,罚金刑缓刑由此而生。本文针对罚金刑和缓刑的特点加以分析,全面论证了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与现实性,认为缓刑制度是加强罚金刑刑罚功能的有力手段。

 [关键词]:罚金刑、缓刑、非监禁刑

 一、罚金刑概述

  罚金刑是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其缴纳其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现代刑罚体系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罚金刑属于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在刑罚体系中属于轻刑种。罚金刑的弱制裁性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单处时只能适用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并罚时只能作为一种附加惩罚措施,否则有违罪刑均衡。罚金刑的弱制裁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相对于自由刑和生命刑、甚至是资格刑,罚金刑给犯罪人的惩戒、威慑、羞耻感等影响要相对弱些。一般条件下,在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下犯罪人更愿意选择被处以罚金刑。然而刑罚的适用并不以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刑罚的决策权始终是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从制刑一开始,犯罪人的命运就已不属于自己,但统治者制刑、求刑、量刑和执刑的过程也不是随心所欲,必须遵从于客观规律,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由此可见,统治者发明这种以金钱为内容的惩罚方法亦是基于对某些客观犯罪事实的考虑,基于罚金刑相比其它的刑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能产生更佳的惩戒和防卫效果的考虑。因为在罚金刑的众多优点之中,它的弱制裁性使得它对于某些轻微的犯罪或是作为主刑的附加刑罚方法能产生特殊的惩戒和防卫效果而不至于导致罪刑失衡,而且在犯罪人已经认罪服法的情况下,都能起到儆戒和预防作用的短期自由刑和罚金刑,后者明显更利于保护犯罪人利益,更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过失犯罪等现象日益增多,针对这些犯罪适用罚金刑可以弥补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能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犯罪。然而,罚金刑在大量适用的过程中暴露了许多问题,如罚金刑执行难、可能导致同罪异罚、重罚不重教、以罚代刑等等。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罚金刑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很大阻力,由此便产生了旷日持久的罚金刑利弊之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许多学者对罚金刑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增设罚金刑的行刑时效、罚金刑延期缴纳制、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等等,其中还包括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如同所有新观点的提出一样,罚金刑缓刑的提出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①]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理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在我国,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的范畴,无论是同主刑并罚,还是单科处罚,均不可适用缓刑。

  二、罚金刑缓刑利弊之争

  (一)罚金刑缓刑肯定说

  肯定说的主要理由有:

  第一,自由刑的缓刑一方面是为了弥补短期自由刑的缺陷而设立的;另一方面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罚金刑亦是如此。自由刑尚可以适用缓刑,那么轻于自由刑的罚金刑也应当允许适用缓刑,这样才能使各刑种之间的关系保持协调一致。对罪刑轻微的人判处罚金的实际效果反而重于判处短期自由刑缓刑的效果,结果造成犯罪行为人心理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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