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卫龙律师

首 页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程序法 | 案例评析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委托指南 | 联系卫龙
投资南京 | 企业法务 | 合同法 | 债权债务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国际贸易 | 建筑房产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您的位置:首页 > > 刑事辩护 > 量刑情节种类 > 自首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的两个问题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109 [ ]

取保候审与自首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却遇到了两类犯罪人因取保候审而影响自首认定的疑难案件:

  一是犯罪人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安阳刘某等人抢劫、盗窃案。刘某多次在公共汽车上抢劫乘客财物,案发后其在兄、姐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刘某交2000元保证金被取保候审。3年后,刘某以为风平浪静,继续作案,又盗窃他人财物两次,价值7000余元,被抓获归案。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构成自首,但鉴于其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可不予从轻处罚。笔者不同意这种意见。笔者以为,刘某在犯新罪之前属投案自首无疑,但其在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思悔改,继续犯罪,显然已违背了投案自首的立法精神,不能认定自首。新刑法虽然对自首仅规定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但自动投案却是包括必须是基于犯罪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含义在内的。这一点从后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也能体现出来。刘某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犯罪,表明其投案后并没有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也不是自愿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所以不能视为自动投案,当然也就构不成自首了。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例如,冯某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于199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月17日因检察院不批捕而被取保候审,并交保证金3500元。5月19日检察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为执行逮捕分别于5月19日和21日两次到冯家通知冯到指定地点,因冯未到,公安机关遂于5月21日将保证金没收。9月20日,冯在父亲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审理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冯某犯罪后逃跑过程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定条件,应认定自首。再者,如不认定自首,以后取保后逃跑的谁还投案呢?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值得商榷。冯既然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期间就应该遵守有关规定,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场所,并保证随传随到。公安机关两次传唤,冯均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公安机关应该没收其保证金,同时,冯仍负有及时到案的义务。其后来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是报到归案,而不能视为投案。诚然,这种情形不认定自首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取保候审后的犯罪分子一旦潜逃,由于再次投案也不会受到从轻处罚,投案和不投案被抓获在将来所受到的刑罚处罚都是一样的,他就不会投案。但是,如认定自首而予以从轻处罚,则会使犯罪人钻法律空子,客观上起到鼓励犯罪分子采取类似手段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产生更坏的社会效果和不良影响。相比之下,笔者认为,还是不认定自首较妥。鉴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将来的司法解释可以这样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潜逃,又自动归案的,不构成自首;潜逃后不自动归案的,从重处罚。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 相关连接
侦查终结
特殊地域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9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
·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3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
·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4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人×××犯......
·刑事裁定书(复核类推案件发回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7    (××××)最刑类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收藏到网摘
本地收藏 Baidu搜藏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转帖到Sina微博 分享到Sohu白社会 推荐到鲜果 转帖到百度HI QQ书签 Google Yahoo收藏 Koudai分享 360图书馆 Favii 115收藏 SOOYLE收藏 乐收 和讯我摘 分享到淘江湖
 
最新内容
·“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2013/9/7)
·中国缺乏天理--张维迎谈曾成杰之死(2013/8/24)
·朱镕基带给中国的11大危机(2013/8/12)
·吴敬琏: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2013/8/4)
·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杂谈(2013/7/28)
·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废除?(2012/8/4)
阅读排行
·郎咸平:中国政府已经破产(2(6784)
·房屋买卖合同(2244)
·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2093)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2052)
·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204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2019)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
©Copyright,1998-2010 卫龙律师咨询网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25-84110110,86309110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