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卫龙律师

首 页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程序法 | 案例评析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委托指南 | 联系卫龙
投资南京 | 企业法务 | 合同法 | 债权债务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国际贸易 | 建筑房产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您的位置:首页 > > 刑事辩护 > 量刑情节种类 > 自首
特殊情况下自首的认定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75 [ ]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对于以下两类案件是否存在自首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以非司法机关前置介入为侦破案件必经程序的案件。笔者以为,这两类案件中均存在自首情形。

一、单位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按单位犯罪之特征,单位集体意志、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或单位实际负责人的意志代表单位意志,其行为也代表单位行为,因此,如果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单位实际负责人决定自首,并由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单位实际负责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罪行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对于单位自首,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7月8日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到。该意见第21条“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指出,“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该司法解释对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单位自首予以确认,意义十分重大。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无关于一般单位犯罪自首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体认定单位自首可参照该意见执行。

二、以非司法机关前置介入为侦破案件必经程序的案件,如税务机关对于税案的前置审查,纪委对部分职务犯罪的前置调查。对于此类案件中是否存在自首,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非司法机关前置审查程序中不存在自首;一种观点认为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实质上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解释》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是自首。根据举重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嫌疑人在上述情形下向前置介入的调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否则,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明显不公平的。认定自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管行政机关、部门例行检查、抽查过程中,被调查者主动交代出来的犯罪事实。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该主管机关在例行检查、抽查中并没有发现犯罪事实,被调查者担心被发现而主动交代;另一种是该主管机关在检查中已经发现部分犯罪事实,但尚未盘问被调查者,被调查者便主动做了交代;第三种是由于被调查者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其行为不属于犯罪,而在一般性谈话中实际上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且此后也对该事实供认不讳。即使其辩解该行为不是犯罪,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因为自首并不要求行为人同时有违法性认识。

2.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有针对性地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盘问时,被调查者主动交代与主管部门已掌握犯罪事实性质不同的其他犯罪事实,对于被调查者交代的其他犯罪事实部分,应当作为自首处理。

3.纪委调查的案件,一般是通过群众举报获取线索,即纪委在展开调查之前对被调查者违法犯罪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掌握,即便如此,此类案件同样也存在被调查者自首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被调查者主动交代纪委掌握了解的犯罪事实以外且不属于同种犯罪的犯罪事实;另一种是行为人系在没有被怀疑的情况下,仅作为对其他人调查的证人对其进行取证时,因心虚而主动向纪委交代其犯罪事实。

■ 相关连接
侦查终结
特殊地域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刑事裁定书(复核类推案件发回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7    (××××)最刑类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3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
·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4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人×××犯......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9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收藏到网摘
本地收藏 Baidu搜藏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转帖到Sina微博 分享到Sohu白社会 推荐到鲜果 转帖到百度HI QQ书签 Google Yahoo收藏 Koudai分享 360图书馆 Favii 115收藏 SOOYLE收藏 乐收 和讯我摘 分享到淘江湖
 
最新内容
·“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2013/9/7)
·中国缺乏天理--张维迎谈曾成杰之死(2013/8/24)
·朱镕基带给中国的11大危机(2013/8/12)
·吴敬琏: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2013/8/4)
·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杂谈(2013/7/28)
·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废除?(2012/8/4)
阅读排行
·郎咸平:中国政府已经破产(2(6784)
·房屋买卖合同(2244)
·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2093)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2052)
·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204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2019)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
©Copyright,1998-2010 卫龙律师咨询网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25-84110110,86309110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