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 相关连接 侦查终结 特殊地域管辖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3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9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 ·刑事裁定书(复核类推案件发回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7 (××××)最刑类字第××号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4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被告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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