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退还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返还已支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三、因受托人自身的原因丢失或者损坏、污染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数据、文件和其他物品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对工作成果在保证期出现的问题,承担补救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不履行保密义务,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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