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技术开发项目委托合同,双方都应受合同约束,自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333条规定“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确定的开发项目工作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是因为委托人迟延支付开发研究经费造成的。
二、技术开发合同中所确定的开发项目的停滞、延误或失败,是因为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须的技术资料、数据造成的。
三、技术开发研究人员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委托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而委托人逾期六个月没有接受开发研究的项目成果的。
委托人在上述三个方面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开发研究人员的损失的,应承担因此而给开发研究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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