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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