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二、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法》赋予的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
四、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的义务,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十日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未作书面通知的,造成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不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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