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Lawyer from Nanjing,China南京法律顾问

南京卫龙律师 广告4

首 页 | 民法 | 经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程序法 | 案例评析 | 私人律师 | 法律顾问 | 法律咨询 | 委托指南 | 联系卫龙
投资南京 | 企业法务 | 合同法 | 债权债务 | 劳动人事 | 知识产权 | 国际贸易 | 建筑房产 | 刑事辩护 | 婚姻家庭 |
您的位置:首页 > > 合同法 > 合同分则 >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中关于支付价款的要求
南京律师·南京法律顾问 261 [ ]

支付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买受人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义务,《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支付价款数量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支付价款的地点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方式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的习惯确定;2、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点支付;3、有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价款时间的规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方法处置: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的习惯确定;2、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四、其他。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接受的,支付多交付的标的物的价款;拒绝接受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相关连接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水果定购合同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债务抵销须具备的要件
      债务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
·强制履行的法律定义
      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另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
·委托代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订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
第[1]页 
南京律师法律咨询中心
收藏到网摘
本地收藏 Baidu搜藏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转帖到Sina微博 分享到Sohu白社会 推荐到鲜果 转帖到百度HI QQ书签 Google Yahoo收藏 Koudai分享 360图书馆 Favii 115收藏 SOOYLE收藏 乐收 和讯我摘 分享到淘江湖
 
最新内容
·“官谣”发布者不应被法外豁免(2013/9/7)
·中国缺乏天理--张维迎谈曾成杰之死(2013/8/24)
·朱镕基带给中国的11大危机(2013/8/12)
·吴敬琏:我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2013/8/4)
·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杂谈(2013/7/28)
·劳教制度是否应该废除?(2012/8/4)
阅读排行
·郎咸平:中国政府已经破产(2(6784)
·房屋买卖合同(2244)
·离婚财产分割三大焦点(2093)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2052)
·离婚起诉书范文(样本)(204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2019)
文章搜索
推荐内容
©Copyright,1998-2010 卫龙律师咨询网
收藏本站 | 设为主页 |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25-84110110,86309110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法律网站,刊载内容均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与任何商业利益无关。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谢谢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