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月16日,被告马某驾驶鲁B×××××轿车行至胡某(64岁)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和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本律师代理后,仔细研究了案件,准备了起诉文件,申请赔偿丧葬费43295元、死亡赔偿金3335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446.67元,合计543261.67元,按照同等责任比例计算为369957元。
争议焦点:原告部分请求标准是否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依法赔偿?
最终裁判: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依法应予赔偿。原告诉请赔偿丧葬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
具体如下:丧葬费39870.5元、死亡赔偿金33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933元。因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共298323.5元,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赔偿178994.1元,余款由原告自理。保险公司合计赔偿288994.1元,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标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赔偿
附图:
撰稿:王庆磊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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