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看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第三,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
2、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
主要考察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二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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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的具体情形包括:‌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十万元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通常指个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且“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销售、数量较大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可能触发立案。‌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数额和情节两方面:‌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通常指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未销售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需综合考量侵权复制品数量(如复制发行五百张/份以上)、销售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例如,2025年福州案例中,非法经营数额27万余元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从重与从轻情节包括:‌ 从重情节如累犯、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从轻或减轻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取得权利人谅解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评估犯罪动机、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适用缓刑。‌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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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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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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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数额巨大):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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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 法释〔1998〕3号)
第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