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3)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4)隶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加盖印章);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7、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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