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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www.whyLaw.com 卫龙律师 2005-10-4 [ ] 点击:108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1)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2)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5)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6)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

3、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上述申请营业登记的规定执行。

4、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3)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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