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Attorney Online ---Nanjing,China---卫 龙 律 师 [南京.中国]China Attorney Online ---Nanjing,China---

您的位置:首页 > > 知识产权 > 专利 > 专利侵权与保护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www.whyLaw.com 卫龙律师 2005-10-11 [ ] 点击:128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保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是指:一、禁止转让;二、放弃专利权;三、办理专利权质押等事项,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准确写明被保全的专利权的下列内容:一、专利号;二、专利名称;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是对一种无形财产的保全,与有形财产保全在保全的方式上不同,对有形财产的保全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但这种形式对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的保全不适用,而被保全人只能采取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等形式规避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因此在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协助执行的部门要禁止被保全人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或办理专利权的质押等事项,为使协助执行的部门或单位能准确无误的完全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要准确写明“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如果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没有写明或者写的不清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接受协助执行委托。

页数第[1]页 
南京卫龙律师 www.whyLaw.com

我要咨询相关问题】【字体: 】【打印】【关闭
■ 相关连接
■ 网友评论
·还没有相关的评论!
■ 发表评论

您的大名: (点击这里注册)
友情提醒:评论请限制在100字以内,有长篇大论欢迎到论坛发表:)
 
文章搜索


最新内容
阅读排行